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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綜合文獻蒐集、焦點團體與質性訪談的資料來看,一般會從工作技能、軟性技能、工作行為與態度及動機等四項來綜合評估庇護員工的表現。. 可運用「庇護員工就業轉銜檢核表」來協助篩選適合轉銜至一般職場的庇護員工。. 除動機之外,其他三個向度所涵蓋的 ...

  3. 國防部福利總處.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號樓. 3 7負責人:陳胤為電話:02-23922377年月組織總人數人. 96 12 64. 身心障礙者僱用情形. 極重度人. 2重度人. 1輕度人. 身心障礙者平均年資. 的工作績效,不僅獲得處裡所有長官與同僚的肯定,更多次榮獲國防部頒獎表年. 7.74揚。 如同重度重器障的陳佩君說的:「身體的缺陷無法掌握。 但在這裡我學會了以正面態度面對不同的挑戰與身體的缺失,感謝總處的包容與在工作及生活上的各項協助,讓我能在工作中肯定自我!」輕度肢障的陳雯則表示,國防部福利總處以健康心態面對身障員工,讓她能以「不自卑」、「不享特權」的態度面對一切,體會到身體有殘缺,不代表生命就一定是缺憾,進而能積極面對人生。

  4. 本中心接受在營國軍屆退官兵函送荐訓者,請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國防部. 93.12.28 日會銜函頒之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及95 年7 月3日函轉國防部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補充規定」,需由其服務單位主管編階為少將()以上之單位荐送,不接受個別報名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銜國防部於96 年4月23 日以勞職公字第0960501349 號、選道字第0960004633 號令發布第9條修正規定「荐訓單位出具荐訓證明文件,交由參訓官兵檢附該證明文件於各職訓中心訓練班次招生報名期間內逕至職訓中心報名參訓,逾期不受理;荐訓單位對受訓學員負篩選之責」辦理。 精神障礙者請於報名時,檢附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醫療諮詢單」,以利提供適切之訓練及服務。

  5.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推動職業重建 個案管理服務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職業 重建窗口),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通報及服務,並整合各種服 務資源,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 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 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特訂定 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執行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所屬各分署;承辦單位為地方政府,必要時得委託民間機構團體 辦理;受託單位為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本計畫相關業務之民間機 構團體。

  6.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系統基本上是系統化之個案管理服務流程與制度,結合個案管理心理輔導職業輔導評量就業安置醫療復健等各項專業服務資源。 一般而言,職業重建可分為四個步驟,評估,計畫擬定,計畫施行與服務的提供,以及最後之結案。 (詳細之職業重建服務流程圖,可以參考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印行之「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之社區化就業服務理念與實務))之內容,如附圖)。 職業輔導評量一般在職業重建的初期階段施行。 職業輔導評量的結果可以用來協助就業服務相關人員,擬定未來服務目標與策略,或是提供職業訓練機構篩選適當學員,釐定教學課程之參考。

  7.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5087 號令修正發布第2、16條條文;並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條 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準則所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以下簡稱職業輔導評量),由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託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 第 四 團體辦理。 條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方公尺。 第 五. 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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