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若不想繼承親人過世後的遺產(債務),就須透過辦理拋棄繼承以放棄繼承權。 那麼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查詢?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以及時效為何?

    • 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意思與差別為何?申請流程與文件?遺產繼承時該選那一種?
    • 民國98年修法前採取「概括繼承無限責任」、「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三種繼承方式
    • 於民國98年修法後現行法只有「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與「拋棄繼承」二種
    • 繼承遺產要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 相關文章

    張小明身為獨子且母親早已離世,某日張小明的父親因重病去世,其父親除了遺留了一套房產(價值新臺幣3,000萬元),還有新臺幣1,000萬元的現金。但張爸爸生前因事業經營不善而曾有債權人上門催討債務,只是張小明並不知道他父親究竟積欠了多少債務?且總共有多少債權人?此外,張小明亦在父親所遺留之遺囑裡發現,其父親遺贈1,000萬元給沒有名份的女朋友作為生活上照顧使用。張小明此時很苦惱,因為不清楚父親的遺產是否足夠清償所有債務,所以他不知是要直接依法拋棄繼承呢?還是要直接概括繼承?

    概括繼承(無限責任)

    我國民法在民國97及98年二次修法之前,原則上是採取「概括繼承無限責任」,也就是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依法是當然且概括的繼承被繼承人(亡者)之所有權利與義務,且一旦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遺產不足清償時,這時是要拿繼承人自己之財產去清償的,負的是絕對的無限責任。但由於無限責任之概括繼承制度將課予繼承人莫大的責任,故當時法律是設有一個制度予以平衡,分別是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是讓繼承人有機會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通知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來報明債權,然後只以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進行清償,繼承人並不須以自己的財產進行清償。這樣的制度是可以適度的保護到繼承人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兼顧債權人的債權。(修法前民法第1154條、第1156條規定)

    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讓繼承人有機會藉著拋棄繼承人身分,而去拋棄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與義務,但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並向次順位之繼承人傳送拋棄繼承的通知,讓次順位之繼承人能有選擇是否要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機會。(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一旦依法為拋棄繼承後,其效力是溯及於繼承開始,也就等同是從來沒有繼承。如此一來,繼承人就不用為了被繼承人之債務進行清償,也不用去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更無後續之依法對所有債權人或受贈與人進行清償等這些煩人之事了。所以,在已經確知債務大過於遺產時,繼承人通常是選擇拋棄繼承的。

    為解決上述不合理之現象,故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法時,於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即將原先概括繼承無限責任制度修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也是現今一般大眾俗稱的限定繼承),而原先之拋棄繼承制度則仍繼續保留。

    從張小明的案例事實知道張小明父親遺產總價值是有一套3,000萬元房產及1,000萬元存款,共有4,000萬元,在扣除遺贈1,000萬元後,也還剩下3,000萬元之積極財產,此筆金額尚屬可觀,一般來講應足要償付平常事業經得上之債務,只是尚不知其父親遺留下來之債務究竟有多少。 此種情形,由於除扣除明知之債務後尚存有鉅額遺產,並不是很明顯債務大過於遺產的情形(要是很明顯被繼承人債務大過於遺產,通常就建議直接聲請拋棄繼承了),因此我們會建議採現行民法之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開具遺產清冊及催告債權人(含受遺贈人)報明債權之流程,避免讓張小明父親辛苦留下來的遺產淪為國庫,縱算最後發現債務金額大過於遺產,至少也可以很清楚的知悉其遺產及債務之範圍各為何,不會影響到張小明之個人財產,已有兼顧繼承人及債權人之權益了...

  2. 親人過世要處理遺產時,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會依法進行限定繼承,不需要額外進行辦理。 但是家屬需要在時限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好讓繼承人明確知道被繼承人有沒有債務,或是有多少債務以利還債,同時法院才能公告債主還有接受遺贈的人,讓債主以及受遺贈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報清楚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或有受遺贈之事,並跟繼承人拿回錢。 採限定繼承流程是什麼?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大眾所謂的限定繼承)流程大致上可分為: 1.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民法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亦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3. 其他人也問了

  4. 除了除戶謄本之外,還有其他身後事作業流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遺產過戶)所需的文件,也可一次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完畢! 但確切需要什麼文件依個人狀況而不同,建議先至銀行、郵局、保險公司等,確認文件項目,再一次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 自書遺囑。如果想要用「自書遺囑」的方式擬定的話,蔡育盛律師 提醒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自書遺囑者,需要 全程親自手寫。應註記清楚撰寫時的「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 公證遺囑。如果想要用「公證遺囑」的方式擬定的話,蔡育盛律師 提醒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須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要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
    • 密封遺囑。如果想要用「密封遺囑」的方式擬定的話,蔡育盛律師 提醒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立遺囑人親自撰寫遺囑,於遺囑上簽名。(也可以請別人幫忙寫,但完成後立遺囑人本人要在遺囑上簽名)
    • 代筆遺囑。如果想要用「代筆遺囑」的方式擬定的話,蔡育盛律師 提醒 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須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其中一個見證人(代筆人)將聽到的內容筆記、宣讀、講解。
  5. 財產繼承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申請(一份) 圖/死亡證明份數與用途. 如果後續發現申請的死亡證明數量不夠的話沒關係,各大醫院、衛生所、診所、檢察機關都可以進行申請補發。 誰才能替死者申請死亡證明? 申請方式是什麼? 不是所有人都能替家屬申請死亡證明,還要根據死亡地點的不同規定有些微差距,但申請人的身份大致上限定為: 死者法定配偶. 死者親屬(具繼承權的親屬,包括父母、兒女、祖父母、兒孫、兄弟姐妹,但需注意有部分醫院只接受直系親屬申請,詳細情形以各單位公佈為準) 需要有上列兩者關係才能替親人進行死亡證明的申請。 死亡證明申請方式,會因親人去世的原因跟地點而有所不同。

  6. 以民法上的規定來說,知道了繼承順位與繼承人,就可以知道應繼分跟特留分的繼承比例。 應繼分 :是每位繼承人「應該繼承」的比例分;在被繼承人沒有交代遺囑交代遺產如何分配的狀況下,繼承人們即按照應繼分來分配遺產。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