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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13日 · 如果妳是婷婷,不想要放棄繼承遺產,就千萬不要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不過,有原則就有例外,如果簽下拋棄繼承切結書的時候,有被脅迫的狀況,那麼婷婷還是有機會可以繼承。

  2. 2023年3月5日 · 過去舊法時代的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三種態樣,繼承人可以選擇「全面的繼承積極和消極的遺產」、「全面放棄積極和消極的遺產」和「如果積極減消極,遺產還剩正值,就繼承、若是負值,就要就正值的部分還 ...

  3. 2024年3月3日 · 如何確保其他後代,慎重看待胎兒權利? 《 民法 》規定,當胎兒為繼承人之際,要先確保胎兒所能繼承的財產比例(這部分簡稱「應繼分」),有被事先保留下來;如果沒有保留胎兒的應繼分,大家是不能開始分配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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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6 天前 · (五)繼承事項:包含為繼承登記程序、拋棄繼承權、遺產分割、以及行使受遺贈權、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扣減權之辦理等事項。 (六) 紛爭處理事項:如打點行政救濟、訴訟、非訟或訴訟外紛爭等事宜。 (七) 其他必要約定事項。 意定監護該如何

  6. 2024年5月5日 · 縱使是請繼承人立下白紙黑字,事先寫下拋棄或任何形式的切結書,因為立遺囑人尚未死亡,根本還沒有發生繼承權,也無從預先請繼承人拋棄。 這樣說來,難道真沒有任何方法,可以對抗「特留分」了嗎?

  7. 2023年3月23日 · 1. 繼承人自己來? 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 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6個月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2. 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原則上應從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限。 3. 有需要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出面表明債權或是否願意接受遺贈的情形? 因為需要向法院聲請定一年以上期間的公示催告,准予延長到前述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 誰負責納稅? 順位如下: 有遺囑執行人時,為遺囑執行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時,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負責。 哪些財產應當作遺產?

  8. 2024年5月26日 · 繼承順序來看,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第二為父母,再者為手足,最後為祖父母。 前一順位的家屬都不在了,才會由後順序得人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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