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實務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04月06日94年度訴字第00892號判決:「二、依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管理資訊休閒服務業之電腦遊戲業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91年5月3 日北市建一字第00000000000 號公告 ...

  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7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 (一)按預約乃約定將來成立一定 契約 之契約。 預約與本約同屬契約之一種,預約成立後,預約之債務人負有成立本約之義務,如有違反,固應負 債務不履行 損害 賠償 責任,惟仍須該債務不履行之發生,係由於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始足當之( 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條參照)。 債務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可歸責之事由),應視其有無盡到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注意義務而定,如其注意義務未經約定或無法律之規定時,原則上以 故意 或 過失 為其主觀歸責事由,至於過失之標準,則由法院依事件之特性酌定之(民法第二百二十條參照)。

  3. 答案是萬萬不可以的。 「小五生」依兒童六歲入國民小學來推算,應該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雖然在 民法 上是限制 行為能力 人,有關民事上的權利義務,由他的父母也就是他的 法定代理 人共同行使,但是屬於兒童本身的自由權利,還是受到法律的保護。

  4. 提存之規定,主要規定於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民法上生清償之效力,在民事訴訟法則用以擔保之用,因此分為下列兩種提存:. 1、清償提存: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將其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 2、擔保提存:債務人、債權人為了提供擔保,將其 ...

  5. 一銀主管則認為,行員三三兩兩在外面提著餐盒有損專業形象,況且總行餐廳足以應付員工需求,因此才頒布此令。. 某 勞工 局主管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 ...

  6. 行政院通過修法,十類記點、列檢舉 從「強冠餿水油食安事件」「蘇丹紅流竄事件」到「新北開首槍停用辣椒粉、咖哩粉」 東岸商場爭議,基市府質疑轉包涉圖利 從「強冠餿水油食安事件」「蘇丹紅流竄事件」到「食安問題,全面防制之道」

  7. 縣政府工務局拆除科長楊曜華表示,綠光花園婚宴會館是縣政府列管的重大農地違建案,縣政府多次裁罰並令其恢復原狀,惟仍無法遏止業者違法經營。 今年4月1日 強制執行 斷水斷電,並限期6月11日前自行拆除,經縣政府6月21日至違規現址查察時,發現業者不僅未自行拆除,更枉顧消費者使用安全,違法接水接電持續營業,已嚴重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決定強制拆除(聯合新聞網 102年6月25報導:好衰! 婚宴會館違建被拆 新人傻眼)。 【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