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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中華民國 勞動法 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 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 拉丁語 :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 ...

  3.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中華民國 勞動法 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 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 拉丁語 :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可 ...

  4. 相反,若由勞方僱員主動提出的,稱為「請辭」,或者「辭職」。 有些地方法律規定不可以 無理解僱 ,至於解僱的理由可以包括: 工作失誤,令公司有損失。

  5. 新制由雇主按月提撥勞工工資至少6%到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帳戶,帳戶隨勞工移動不受僱主限制,帳戶內之提撥金及產生的投資收益直接視為勞工之退休金。 另外,勞工本人可以選擇再自工資6%以內到個人退休金帳戶中,其自的金額可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扣除。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例如計程車司機,雖無雇主為其提撥,但其仍可自願繳退休金。 新制勞退之勞動基金收益率 [ 編輯] 新制勞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內金額分兩大部分: 累積繳金額 (雇主按月提撥至少6%及個人自願按月繳的部分):此部分金額只會按繳金額累積增加,不會隨勞退基金投資盈虧而有增減。

  6. 離職休養,簡稱「離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種特有的人事制度與社會保障措施,對符合資格的幹部退出工作崗位後,享有原薪與相應的政治、醫療待遇。

  7.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8. 當勞工 離職 可以選擇將其中金額撥往一個金融機構的個人退休金帳戶(IRA)或是新公司的401 (k)帳戶。 該帳戶有對參與者有如下好處: 資金在退休帳戶內增值的部分(包括資產增值、分紅、利息等)時,免予繳納資本增值稅。 雇員可從以下兩種稅收安排中選擇一種: Traditional 401 (k):劃撥至退休帳戶之金額在劃撥時從當年度應稅收入中扣除,但在退休提領時計入提領年度應稅收入。 Roth 401 (k):劃撥至退休帳戶之金額在劃撥時照常計入當年度應稅收入,但在退休提領時不再計為應稅收入。 雇員可以購房為目的向該帳戶借款,借款額不超過帳戶金額的50%。 若以此法借款,則借款利息將會存入401 (k)帳戶。 (即雇員繳納之借款利息將存入帳戶,可用投資且在退休後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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