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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中華民國 勞動法 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 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 拉丁語 :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1]:452-453, 508-510 反之,若雇主可用 調職 (英语:Intra-company transfer) 、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緩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時,則不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勞工 工作權 (英语:Right to work) 。 [1]:452-453 勞工若遭到違法解僱,可在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不成立後,向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1]:531.

  2.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是中華民國 勞動法 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 》(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 勞動契約 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 拉丁語 :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1]:452-453, 508-510 反之,若雇主可用 調職 (英語:Intra-company transfer) 、溝通、輔導、給予改善機會等較為緩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勞工時,則不得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勞工 工作權 (英語:Right to work) 。 [1]:452-453 勞工若遭到違法解僱,可在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不成立後,向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1]:531.

  3.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4. 請領條件. 退休時可向雇主請領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自請退休條件: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65歲者。 另有一旦書,如果勞工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給付標準.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5. 彈劾 指根據 憲法 的規定, 民意機構 、 監察 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 行政機構 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項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 世界 上很多擁有 憲法 的國家或地區可以進行彈劾,比如 美國 、 巴西 、 阿根廷 、 俄羅斯 、 菲律賓 、 愛爾蘭 、 大韓民國、 中華民國 、 法國 、 德國 、 第三帝國 、 波蘭 、 土耳其 等地,主要應用於 總統制 或 半總統制 的國家。 彈劾的英文 impeachment 來自 拉丁語 ,是被捉住的意思。 這個詞也與 現代法語 中的動詞「 empêcher 」和 現代英語 中的「 impede 」類似,意為「阻止」。 中世紀 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 impetere 」(攻擊),但這是錯誤的。

  6.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7. 寧靜辭職 (英語: Quiet quitting ) [1] ,又稱 無聲離職 、 在職躺平 、 在職離職 、 靜默辭職 ,不是指不出任何聲音辭去工作,而是準時上班後,在工作期間只進行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工作時間完結就準時下班,不再為公司加班,放棄升職加薪的機會。 此概念是由於受到新冠疫情衝擊的影響,上班族需要在家工作,引致平常生活時間與工作時間失衡,但同時卻沒有因為這樣獲得相應回報,為此而不想為公司進行更多份量的工作,抱著「不多做、不加班、不升職」的心態面對。 漢語圈 與該詞相近的概念有 躺平 、 佛系 。 由來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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