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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認為做一個頁面除了傳達訊息(資訊),顏色也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讓老球員的頁面盡可能的還原當代的味道,也給別人有一種你很認真的做這個頁面的感覺,而不是看到什麼就複製什麼貼上什麼草率了事,我的頁面有一句你一定看過:每個頁面應當一件

  2. 方法為先與另一方球隊談定好交易籌碼,在將所選定的球員放入 讓渡名單 內,另一方球隊則可以經過讓渡制度達成交易,但遭到其他球隊阻擾時可以有一次取消讓渡的機會。 如果某位球員在MLB待滿五年,同時他在一張複數年合約(multi-year contract)未完成的期間被交易至別隊而在交易發生的那個球季結束之後,他還有至少一年的合約的話,那麼他可以得到一個要求交易(trade demand,簡稱TD)的執行權。 具有要求交易 (TD)資格的球員選擇執行的話,他可以指定 6 支不想被交易的球隊。 如果球員執行要求交易(TD),並完成這次交易,離開原先被母隊交易之球隊,接下來必須要再完成三年的年資才能成為自由球員。

    • 中華職棒制度
    • 美國職棒制度
    • 日本職棒制度

    自職棒17年開始中華職棒聯盟規定,在球季中若要釋出選手必須使用選手釋出讓渡制度,必須將要釋出之球員提報至讓渡名單中,由其他球隊B考慮是否吸收,若想吸收被提報至讓渡名單的球員,必須在提報之後的120小時(5天)內提出,並向母球隊A接洽,否則原母隊A可要求球員歸隊或逕行解除契約關係,而母隊如果後來提出撤銷讓渡選手,則在這一個月內不得再次對此選手提出讓渡。而談薪水時今年中華職棒聯盟又增加規定,把球員釋出的球團,可在119小時內收回球員,而當球隊B接受時,除了承接原來合約外,也可與球員另談合約,但此時薪資就不受中職規定最多減薪幅度為30%的限制。若有兩隊以上爭取同一位選手加盟,必須以現行戰績作為評量標準,由戰績較差的球隊取得該名選手合約(從讓渡提出起120小時後的各隊戰績排名計算,以年度戰績為標準)...

    在美國職棒系統中,相對於合約是比較有規範的,而為了保護球員的權利,通常會有一些限制,以下就來談論所謂的選擇權(Option): 一位滿19歲簽約的球員(未滿19歲簽約得經歷四個球季),在經歷了三個職業球季後,球員必須在每年的11月20日被置於球隊的40人名單中接受保護,否則他將有可能會經規則五選秀被其他球隊選走。當球員被置入40人名單時,就要與此球員簽一份大聯盟合約,此時球團對該球員即擁有所謂的選擇權(Option),此時球隊可依據戰力需求,在這三年內隨意升上大聯盟(called up)或下放小聯盟(optioned to minor或稱optioned down)。而在40人名單外的球員當然也可以升上大聯盟,但是首先必須買斷該名球員的小聯盟合約(contract purchased),而該...

    在每年02月01日~11月30日間(契約約束時間)如果球員被球團宣告自由契約,則將由球團向所屬聯盟申請waiver公告(ウェーバー公示)手續。手續完成後其他有興趣吸收該球員的球團在一週的時間內可以向聯盟申請讓渡該球員。如果時間內有複數的球團表示願意吸收該球員,則將以下列方式決定: 1. 同聯盟之球團優先; 2. 以勝率順位,排名最低者優先。 決定該球員所屬新球團之後,新球團應向原球團支付400萬日幣的讓渡金。若時間內沒有任何球團願意吸收該球員,則該球員即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不過該年不得登錄到國內其它球隊名單中。 若在非契約約束時間(12月01日~翌年01月31日)對球員宣告自由契約(但一般需要在季末發出戰力外通告),或是球員不在每年球團所提出的「次年度選手名簿」「育成選手保留者名簿」「保留者名...

  3. 美國制度分為「指定讓渡名單」(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簡稱為DFA)及「釋出名單」(Waivers),指定讓渡名單可以有十天時間做決定某一球團可持其球員合約讓渡予另一個球團,如果是小聯盟球隊間讓渡,受讓渡球團有義務自讓渡日起發給該

  4. 最常見在以下數種情況: 年資如已滿(或超過)3年,又或已有支配下登錄經驗育成球員。 已簽下來季支配下登錄者除外。 以入札制度正式加入大聯盟球員。 經由最後所屬日職球隊向聯盟申請取消 任意引退 球員。 或依據 2009年 增訂野球協約第67條第3款,在全保留選手名簿引退選手項記載滿3年球員 (不適用於 2008年 以前任意引退球員)。 此外,支配下登錄球員在因為事故等原因導致死亡場合,聯盟會跳過自由契約程序,直接發出「支配下登錄選手抹消」公示,並把該選手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 本頁面品質指標. 完整度:低. 3個分類 : 完整度-低. 特殊名詞. 職業棒球制度術語.

  5. 1997年8月3日,三商虎球員林仲秋、陳該發、克龍、周德賢、大衛、高登、利多在下榻高雄星辰飯店遭到黑道威脅,其中大衛挨了幾記耳光,原因是歹徒在8月2日虎鷹之戰輸了三千萬台幣,要球員在後來比賽配合他們放水。

  6. 2004年球季開打前,為因應兩聯盟合併後兩支原屬台灣大聯盟球隊加入之特殊情形,且在多方人士爭取下,中華職棒大聯盟通過了「跳槽(轉檯)球員回饋金方案」,規定當初未獲認可即逕行跳槽(轉檯)那魯灣球員,若要回歸兩聯盟合併後新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