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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3種所得: 1.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臺幣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2.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因直接向該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獎勵金,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取得個人參加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 ...
(2111) 更新日期:113-05-27. 營利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有下面3個項目: 1.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之銷售利潤。 2.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申報為「佣金收入」。 是以,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係按各該業分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財政部83.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銷貨退回,其已報繳之營業稅如何申請退還或抵繳稅款? (9425) 更新日期:110-04-22.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買受人因故未將所收受之進項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列帳,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者,應由營業人(賣方)憑買受人退回之原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其溢付稅額,准予留抵或退還。 並建檔沖減營業人(賣方)銷售額。 至買受人如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另行查明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之規定處罰。
營業稅. 如何使用統一發票? 字級設定. 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如何處理? (9712) 更新日期:110-04-23.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收回收執聯;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 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稅捐稽徵法. 罰則. 營業人漏進、漏銷應如何處罰?. (0610) 更新日期:112-05-10. 關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其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消費者不要坐視逃漏. 更新日期:112-04-10. 當您買東西或用餐後,所支付的價款內,已包含營業稅,如果商店沒有開立發票給您,就是逃漏稅。. 商店逃漏愈多,政府的稅收就愈少,而政府的各項經費支出,就得靠您我來分擔;為了您的權益,請勇敢地站出來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