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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員工手冊裡能否提到罰款? (例如: 未識別證 或安全帽罰款500-1000元) 2. 員工手冊裡,有關懲戒方式,是否可以用罰款來約束? (例如: 發現未在抽煙區抽煙者,罰款1000元 等條例) 3. 派遣員工外訓進行教育訓練,是否可以簽訂服務契約?

  2.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定「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且依《職安法》第六條相關規定,僱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30萬以下罰金。

  3. 經查,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4項勞工職業疾病或傷害如何認定乙節,行政院勞委會於93年12月31日修訂之「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對「工作當場所促發之疾病」之認定基準如下:【「超出尋常工作的特殊壓力」的存在:在該工作者發病前,有與工作有關連之突發的事件,其發生狀況可以按時間、場所明確描述...,包括例如在發病前1至6個月間,每月加班超過45小時以上時,隨著加班時數的延長,工作與發病間的關連性也隨之增強;發病當日往前推算1個月,其加班時間超過1百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2至6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80小時者,亦被認定之】,是依上開認定基準,於超時加班所導致之疾病,亦可認係符合職業病之範圍。

  4. 2023年2月1日 · 請問上班途中自摔,當日未就醫,隔二天後覺得不舒服前往就醫發現肋骨斷掉,醫囑宜休養二周,雖未立即就醫但若可確認意外之發生與其傷病具相當因果關係,可否核給公傷假?. 上下班途中自摔,若是時間及路線皆無問題,且無職災傷病準則第17條 ...

  5. 勞動部強調,本指引係列舉於醫學上已認知,會受工作過重負荷影響而促發之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名稱,說明工作負荷評估之考量因素等,目的係供行政機關處理職業疾病認定及醫師診斷之參考,期降低因果關係認定之困難度,縮短審查認定期程及確保職業原因認定見解之一致性,以減少爭議;實務上認定是否為過勞,仍須由醫師依個案之工作負荷情形綜合評估。 雇主或勞工朋友對於過勞認定如有相關疑慮,得洽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諮詢,相關資訊請至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查詢 (https://tmsc.osha.gov.tw/ )。 資料來源:職安署. 【附件下載】 附件1_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1071015版) http://bit.ly/2yrIVr1.

  6.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今(2/19)公布2018年全台職業傷病診治網絡職業疾病通報件數,共計2158件,比率最高者為 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813件,占37.7%,其次為職業性聽力損失609件,佔28.2%,第三為職業性皮膚疾病329件,佔15.2% 。 根據統計,去年職業性 肌肉骨骼疾病 以「製造業」占29.2%最多,其次為「營造業」占19.4%、「住宿及餐飲業」占12.3%; 職業性聽力損失 以「製造業」占94.6%最多; 職業性皮膚病 則以「住宿及餐飲業」占27.7%最多。

  7. 《勞動基準法》規定, 「特休」是所有勞工朋友享有的權利,雇主都不能擅自取消或縮短天數;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休休不完,可以換錢嗎? 根據《勞基法》 第38條 規定,「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的天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該換發成工資」。 可見,特休休不完「換錢」是法律同意的!

  1. 滿頭汗戴安全帽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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