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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14日 · Q1:勞動檢查要向什麼單位申請? 是要找勞工局或是勞動檢查處? 有差別嗎? 答: 第一、原則上找任何機關申訴皆可。 但是要注意: 受理陳情機關如發現陳情事項非其管轄事項,也會函轉各該權責機關處理。 惟各機關專業分工,所掌業務不同,不一定能將非屬其職掌之陳情事項正確無誤地函轉至各該主管機關,或者未能及時函轉 (參見下文)。 第二、雖然申訴均會受理,但是勞工向不同機關申請會有以下的差別: 就勞檢機構而言,勞檢機構的勞動檢查事項,分為各行業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檢查」。 以勞動條件檢查而言,檢查內容以雇主有無遵守勞基法為主,但實務上有勞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未投保勞保、提繳勞退或投保健保,惟勞保、勞退(新制)及健保的各該主管機關為勞保局及健保局.

  2. 2015年1月14日 · 第一、勞檢受理後,原則上即會進行至少一次的現場檢查: 承上題答案,原則上不會直接發通知請雇主提供資料供檢查,雖勞政機關檢查能量有限,但至少會無預警地逕至事業單位實施第一次檢查。 至於本題勞工所詢所提「沒有到公司中來調查」,應是下列的情形:

  3. 2014年2月21日 ·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如果能提出脫產之證據,假扣押裁定常常在一個星期內就可以作成,接著,就可以檢附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以扣押原公司之設備。 說明如下: (一)聲請假扣押之方法. 1. 以書狀為之,必須敘明如下事項,如不會撰寫,亦可至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請求提供範本及撰狀協助。 (1)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 (2)應受裁定之聲明。 (3)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 (4)假扣押之原因。 (5)願供擔保金以代釋明。 【又本件屬於勞工就工資、資遣費的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應酌定以金額十分之一,如果已經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亦可敘明有勝訴之望而聲請基金會出具保證書取代擔保金。 2.

  4. 2015年6月15日 · 由於這樣的規定,在團體協商現在常發生雇主向工會要求提出協商代表產生方式或協商委託書(如勞裁101-28),甚至拒絕非工會會員之協商代表出席(如勞裁101-36)。 而雇主如果是個別企業時(事實上目前尚未有所謂雇主團體形成),並無這些限制,形成一種協商程序上不對等的情形。 這種本質上已違反勞資對等原則的立法規定,在未經修法或大法官宣告違憲前,仍具有惡法亦法的效力,但是裁決委員會在適用上應有限縮解釋或合目的性解釋的空間。 拒絕非會員之協商代表應有正當理由(勞裁101-36) 工會或雇主團體得拒絕非相對人會員之協商代表的立法理由稱:「協商內容或有涉及其他領域專業知識可能,如經他方書面同意,則得以非會員之專業人士作為協商代表。

  5. 2015年8月17日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6條:申請裁決者,為申請人,他造為相對人。 申請人及相對人,均為裁決事件之當事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7條:申請人依本法第40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書,除提出四份於裁決委員會者外,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Q8: 我不太懂法律,請問申請裁決要委任律師嗎?律師費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答:勞方申請裁決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但委任律師得申請勞動部補助。

  6. 2014年12月11日 · 第一,資方可能直接否認與您的勞雇關係,或辯稱沒有置備勞工名卡;第二,資方主張沒有保存出勤記錄或工資清冊,或提供外觀上看不出,但其實是假造的出勤紀錄或工資清冊。 可以準備哪些證據? 申訴人平時最好能留存薪資條或薪資匯款紀錄、工作上的通訊紀錄(載有雇主指派工作及工作地點、時間等內容之line、其他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於申訴時一併附上。 另外,依據申訴事項不同,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據有:有顯示時間,足以證明在該段時間有從事雇主分派工作的照片、工作場所的照片、與雇主協商工作事宜或解僱事由的錄音檔及其書面譯文、用來主張權益之與資方往來的存證信函,及其他能夠佐證申訴事項為確實的相關證據。 當然,如果什麼相關證據都沒有保存,還是可以申訴。

  7. 2015年1月5日 · 1. 監視器裝設需符合法定目的且應尊重當事人權益: 裝設監視器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要件,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是有公共利益等理由,若雇主回覆「因為有多餘的監視器,有效利用資源」則不合法,若雇主經工會再次詢問仍無法提出與相當的理由,則可以證明監視器之裝設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雇主從而不得裝設監視器。 若雇主表示是基於安全等理由而裝設,亦需注意本案中的裝設地點與時間亦有失當:首先,公司內的走道、討論室等空間,如使用規範上在休息時間可供員工用餐休息,則顯見非所有受監視之空間均與工作有關連,哪些時間與勞工執行業務有關且有裝設監視器之目的與必要? 雇主應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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