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8年3月5日 · 1. 本來不應該揭露的,因為直播公開. 2. 私領域無妨但公開利用或散布則涉違法. 二、「即時」、「互動」-難以事前控管. 《無視通緝犯在警局開直播警員還秀槍把玩遭記過兩次》、《林俊傑新歌演唱會「沒有尖叫聲」33平台直播零觀眾》、《柯媽直播網紅爆柯P親赴簡余晏家慰留》、《直播主「街頭抱抱」遭女方男友暴打! 瀏覽量創新高…不告了》、《王祖賢定居國列台港陸直播轟到道歉》、《長榮航空勞資協商拒旁聽直播氣氛緊繃》、《食藥署查直播拍賣業者商品標示100%違規》、《王炳忠直播搜索調查局開會檢討》……透過Google以「直播」為關鍵字檢索新聞,高達390萬筆,每天都有網路直播相關的新聞充斥版面,也突顯網路直播在近年投資熱潮下,已成為生活的日常。

  2. 2024年4月16日 · 對業者來說比較值得鬆一口氣的是,法院認為消費者詐騙仍然由消費者自行負責,業者只需要對個資外洩負賠償責任。 跳到主要內容 跳到頁尾 最新消息 News

  3. 2020年3月17日 · 過去沒有注意到,或是認為無用的,或是無「能力」蒐集的資訊(例如:超大量的資料或是即時更新的資料),可以透過新的思惟或方法再來找出這些巨量非結構化資料中隱含的新價值。

  4. 2018年5月31日 · 事實上,現有的法律針對「網站」,尤其是行政管制面,本即採取相對寬鬆、開放的政策,但對於具體的網路直播內容或直播主與網友的互動,現實世界中的法律,仍然應該作為網路直播產業、直播主與網友的「紅線」。 網際網路到底讓我們更開放還是更封閉,這是到現在還無法得到一個確切答案的問題,但在法律的界限之內從事網路直播活動較為安全,這個答案是很明確的。 但安全之外,如何讓網路直播環境更好、更易為公眾所接受,直播平台業者會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網路直播的紅線-開放與管制 (上) 、 (下) 上一篇.

  5. 2018年6月8日 ·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大的原則是採取「告知後同意」,亦即,大多數的情形,只要業者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即可對於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然而,「告知後同意」的原則卻在科技所帶來的「資訊不對稱」的大環境中,幾乎架空用戶對於個人資料的控制權利,除非我們選擇不使用Facebook的服務。 舉例來說,Facebook並沒有讓使用者拒絕Facebook利用使用者上傳的照片進行臉部分析的權利,因此,只要我們上傳與朋友聚會的照片,會自動跳出建議標示的用戶名稱,通常都很準,但這有經過用戶同意嗎? 用戶可以拒絕同意嗎? 這都是祖克伯隱藏在「用戶一直都有掌控他們自己資料的權利」這樣官樣說詞之下,沒有告訴參議員及公眾的事實。

  6. 2019年5月21日 · 進一步思考,如果各個董事在收到會議通知後,只看到案由或說明,對於議決的事項沒有充分的了解,還必須等到出席會議的時候詢問,再由公司安排經理人或專業人士答覆,用這種方式召開的董事會,除非提案內容非常單純,否則很容易就發生董事因為無法

  7. 2018年12月31日 · 那創業家該怎麼辦呢? 其實營業秘密的管理不是只有NDA這個方法,以下即介紹幾個創業家可能因應的方式: 1.對外提供的文件記得標示「機密」或類似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