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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定期檢查儲存的化學品,至少每年檢查一次。 保質期過期和容器變質或洩漏的化學品應安全處置。 應採用“先進先出”的存貨制度。 危險物質的儲存應由合格的、受過培訓的人員監督。 所有需要進入儲存區域的工人都應該接受適當的安全工作實踐的全面培訓,並且安全官員應該對所有儲存區域進行定期檢查。
      iloencyclopaedia.org/zh-TW/part-ix-21851/using-storing-and-transporting-chemicals/item/301-safe-handling-and-storage-of-chemic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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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 沿革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 ...

    • 第 17 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Article Content

      Employers may be exempted from labeling if one of the ...

    •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修正日期: ...

  3.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第 4 條.

  4. 110 年8 月20 日「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 次會議」決議, 指示各有關部會盤點現行對危險化學物質( 品)(以下簡稱危險化學物品) 管理法令與措施的有效性、 落實執行,且從可能從事犯罪行為之非法、非常規或不照規矩的角度思考風險、 對症下藥; 並請環保署儘 ...

  5. 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壹、依據 依110年8月20日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次會議 )決議,指示各有關部會盤點現行對危險化學物質 品 以下簡稱危 險化學物品 管理法令與措施的有效性、落實執行,且從可能

  6.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之乙類物質,除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外,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7. 化學品的安全處理和儲存. 改編自第 3 版職業健康與安全百科全書. 在收到新的危險物質進行儲存之前,應向所有用戶提供有關其正確處理的信息。. 存儲區域的規劃和維護對於避免材料損失、事故和災難是必要的。. 良好的內務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應特別注意 ...

  8. 本指引提供危險化學物質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之參考,涵蓋化學物質分級、核可、登錄、標示等相關規定,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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