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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

  2. 本保險契約係由下列承保項目所構成,要保人得就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及其他保險同時或兩種以上向本公司投保: 一、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 二、劫機慰問保險 三、食物中毒慰問保險 四、租車事故補償保險 五、個人責任險 六、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 第三條 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之地區。 二、公共交通工具:係指領有營業執照及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路)線,具有固定場站、固定班次(含事先公告之加開班次),以大眾運輸為目的,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水上、陸上或空中交通工具。

  3. 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

  4. 案例說明. 情境一:班機延誤. 小新在暑假時安排了30天的歐洲深度旅遊,從桃園機場出發抵達香港機場等待轉機,卻遇到颱風攪局,原定18:00起飛,導致班機延誤了6個小時才起飛。 從法國飛去挪威時,遇到當地航空人員罷工,讓航班延遲超過4小時才起飛。 理賠內容. 小新在出國前投保「新光國外旅遊不便險」依照約定給予班機延誤保險金. 理賠申請書。 機票及登機證或航空業者出具之搭機證明。 航空業者所出具載有班機延誤期間之證明。 班機延誤保險金. 賠償金額 (第一次):定額3,000元. 賠償金額 (第二次):定額3,000元. 理賠金總額:6,000元. 情境二:等待返國留宿費用.

  5.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 收等。 五、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六、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6. 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 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

  7. 本公司應於被保險人檢齊必要證明文件並經雙方確認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如有天災、戰爭、法令政策變更等因素導致本公司受理之理賠案件超出預期人力範圍者,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六十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三條 消滅時效. 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第三條 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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