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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 ...

  2. 憲法本文. 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 國民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 國民政府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 施行.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 ...

  3. www.6laws.net › 6law › law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章節索引】

  4. www.aac.moj.gov.tw › media › 17500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關 法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規,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類. 第一章 總綱. 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 第 三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帄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上一律�. 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

  5. w2.dbas.gov.taipei › RULE › A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 總 綱 .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三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六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6.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是 中華民國 的 根本法 ,擁有最高的 法律 位階,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 :8251 。. 全文共14章、175條 [4] :8251 ,主要特色為 ...

  7. 有效期:民國36年(1947年)12月25日至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93年立法94年公布) 已凍結部分條文,其詳情、各條文的法條要旨、以及更多註解,請看 b: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 35 年 12 月 25 日制憲國民大會通過,制定 175 條. 中華民國 ...

  8. 2024年6月27日 · 編.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 的 根本法 ,擁有最高的 法律 位階, 民國 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 制憲國民大會 於 南京 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 國民政府 公布,同年12月25日 施行 [4] :8251 。. 全文共14章、175條 [4] :8251 ,主要特色為彰顯 ...

  9. 中華民國憲法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 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 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 請求賠償。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第 25 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10.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 三民主义 ,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 国籍 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五条 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旗 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 编辑]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 除现行犯之逮捕由 法律 另定外,非经司法或 警察 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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