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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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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 purposes of encouraging renewable energy 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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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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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條 ...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能源署.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01月06日. 能源署.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01月06日. 能源署.

  3. 第 1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4.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五、風力發電: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 七、小水力發電:指利用圳路或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之水力發電系統。

  5. 增訂並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條文. 公 (發)布日期:. 112-06-21.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523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2、13、15、23 條條文;增訂第 12-1、15-1~15-5、20-1 條條文;除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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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與公用售電業 簽訂契約者其設備生產之電能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躉購費率躉 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

  8. 政策櫥窗.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 日期:112-07-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相關連結. 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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