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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2. 中華民國110年07月15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能源署.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 ...

  3. 第 一 條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4. 增訂並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條文.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瀏覽人次總計:1,191,012,350人. 本月瀏覽人次:12,574,789人. 目前使用人次:2,840人. 電子報訂閱:209,592人.

  5.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23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6.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所有條文.

  7.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所稱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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