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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包裝飲用水標準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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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 條. 本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 ...

  3. 第 三 條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 四 條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第 五 條 微生物限量:( 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項目. 限 量. 大腸桿菌群. 陰 性糞便性鏈球菌. 陰 性綠膿桿菌. 第 六 條 溴酸鹽限量: 0.01ppm 以下。 第 七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 修正條文, 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飲用水水質標準( 附件2) 飲用水管理條例( 節錄) 第十一條. 飲用水水質, 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5.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92 年11 月11 日衛署食字第092040270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4 年9 月14 日衛署食字第094040744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 年9 月17日衛署食字第 0980461497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第 五 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 第 六 條 溴酸鹽限量:0.01ppm以下。

  6.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衛署食字第 0920402708號令發布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衛署食字第 0940407442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第 三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 四 條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 第 五 條 微生物限量: 第六條 溴酸鹽限量:0.01ppm以下。 第七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修正條. 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7. 2019年8月15日 ·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三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項目限量大腸桿菌群陰性糞便性鏈球菌陰性綠膿桿菌陰性.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8. 第 三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 二、物理性標準: .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邊五公里範圍內有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一次。 5.銦(Indium) (淨水場取水口上游周邊五公里範圍內有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 ‧ 七 毫克/公升 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一次。 (三)影響適飲性物質: . (四)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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