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5年12月22日 · 後續我告知調解員我並沒有要求再續請安胎假,只要求四樣,調解員詢問憑什麼要求「非自願離職書」?. 我便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的懷孕歧視「雇主因成本考量而不歡迎孕婦,認為懷孕跟生產間一定會產生各種狀況,並對公司總體效率、產能降低 ...

  2. 2014年12月11日 · Dec 11 Thu 2014 00:23. 【勞動檢查專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三) 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3. 2015年4月16日 · close. 周美瑩律師、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本工作室會員詢問:. 我是救護車隨車護理人員,除了上班時間之外,但雇主要我下班後仍24小時on call,只有月休5天的時候不用待命,月薪是34000,若我去病房幫忙則領時薪125元,這樣 ...

  4. 2016年2月15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曾經接過這樣的諮詢: 這個案例不同的地方是完全沒有所謂雇主應受保護之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勞工將其離職的自由與雇主交易。 這樣可以嗎? 不用任何理由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事實上就是一種定期契約之約定,意圖規避勞基法第9條對定期契約之限制,可以視為脫法行為的一種。 申言之,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的限制有雙重的意義,不僅在保護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能之雇用的安定,亦在確保勞動的自由不受長期的拘束。 日本以對定期契約之期間限制來防止勞動自由受不當的拘束. 早期日本對定期契約的限制即着著眼於防止過長的定期契約造成勞工的人身自由受到長期拘束,因此規定期契約期間不能超過一年。 但是受到勞動市場彈性化思維的影響,後來將定期契約的期間限制放寬到3年,具有高度專業能力者和滿60歲以上之勞工,上限可到5年。

  5.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6. 2012年6月30日 · 科技業派遣工先生說,很多派遣工都是三個月簽一次定期契約,「政府很難查。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認為,國內企業濫用派遣問題無法藉此解決,這僅是宣示性作為。

  7. 2015年12月11日 · Dec 11 Fri 2015 17:35. 【勞動權益解析】雇主不幫員工投保勞保,但我不想檢舉雇主,要如何保障勞保權益? 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工阿文詢問:今年11到職日上班,沒簽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