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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112-05-30.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委任書(範本)及範例說明. 111-09-13.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跨國專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匯款說明 ...

  2.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

  3.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生存證明(如公證 ...

  4. 1.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2.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 ...

  5. 南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1398號. 主 旨:公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 依 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 ...

  6. 二、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更新日期:111-12-27.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 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 ...

  7. 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 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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