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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星光凱旋台東飯店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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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2024年8月23日 · 預算是多少呢?. 這2家有人情壓力嗎?. 以上資訊會影響到給您的建議喔🔸完整建議規劃方向:醫療實支實付、意外險 (壽險+產險)、重大傷病險、癌症險(一次金)、失能險/長照險 (一次金+月扶金)、壽險如果只能2選1的話,建議可以選擇遠雄,但要注意醫療實 ...

  2. 133% 與 MY83 建議理想保額 1500 元 的比例. 可選擇以收據實際花費多少理賠多少,或選用定額日額的方式來理賠。 可當作住院期間工作收入中斷的補貼,假設工作收入為3萬元,建議規劃1000元/日、工作收入為4.5萬元,建議規劃1500元/日。 住院前後門診.

  3. 30,000 元. 大部分意外住院日額商品都可以轉換為骨折未住院乘數,如意外住院保額1000元,按照骨折部位乘以病房費的二分之一給付,如「腕骨」為40天,則腕骨完全骨折而未住院,會給付1000*0.5*40=2萬元,作為骨折期間工作收入減少的補貼。. 少部分產壽險公司有 ...

    •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 【保險範圍】 第三條
    • 【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四條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五條
    •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
    • 【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 【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第八條
    • 【補充保險金之給付】 第九條
    •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十條
    •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一條
    • 【住院日數之計算】 第十二條
    • 【保險責任始期及交付保險費】 第十五條
    • 【附約撤銷權】 第十六條
    •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十七條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八條
    •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第二十條
    • 【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二十二條
    • 【告知義務與附約的解除】 第二十三條
    • 【附約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六條
    • 【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
    •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
    • 【變更住址】 第二十九條
    • 【批註】 第三十一條
    •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

    本台灣人壽祝安心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內容,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各款費用,於扣除其自負額(依同一次住院期間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二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計算)後之餘額,給付本項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同一次住院期間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自負額(依同一次住院期間被保險人之住院日數乘以附表二所列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自負額」計算)後之金額: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認定有危及生命之情形,或因燒燙傷而必須住進特別病房時,本公司每日給付金額之最高限額提...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於扣除自負額(附表二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本項保險金: 一、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 二、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本公司對上述費用的合計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方式所定之限額: 一、住院日數為一至三十日,限額為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住院醫療費...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外科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於扣除自負額(附表二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本項保險金。但每次各項外科手術費用以不超過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乘以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三「手...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經醫師診斷發現腫瘤,並依醫師囑咐其腫瘤在出院後得以門診方式接受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出院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到醫院為治療其腫瘤,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門診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費用,於扣除自負額(附表二所列之「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本項保險金。但每次各項放射線治療費用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乘以附表四「放射線治療項目及費用表」所載之該項放射線治療費用之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每個化學療程之治療費用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附...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者,其於入院診療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前七日內;與出院後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後十四日內,因同一事故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門診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門診治療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於扣除自負額(附表二所列之「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本項保險金。但每次門診給付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之「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之「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之數值。 被保險人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者,本公司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約定所給付之保險金,其金額不列入「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限額」中計算。 本公司依第七條之約定給...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其自行支付的費用按第四、五、六、七、八條申請給付後,若實際自行支付的任一各項費用超過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該項限額,本公司按其超過金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補充保險金自負額」後,給付補充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合計給付補充保險金不得超過附表一所載其投保計劃之「補充保險金限額」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補充保險金自負額」後之數值。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門診;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診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出院後門診腫瘤治療費用保險金」及「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扣除附表二所載其投保計劃所列之各該項保險金自負額後,給付各該項保險金。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扣除自負額為限。 二、「補充保險金」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或再次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其各項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額,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之約定住院診療時,其住院日數之計算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即入院之日或出院之日的在院時間雖不足一日,均以一日計算。

    本公司對本附約所負責任之始期,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附約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依主契約有關契約撤銷權規定撤銷主契約者,本附約亦視同撤銷。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 包括續年度首期保險費),應照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並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時,其續保之保險年齡最高為八十五歲。 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時,其續保之保險年齡最高為二十三歲。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主契約申請復效時,本附約亦得同時申請復效;或主契約仍然有效時,本附約得單獨申請復效。經本公司同意後,要保人應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附約始能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之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對該被保險人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致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期滿,其效力繼續至當期已繳保險費期間屆滿時終止。 一、主契約期滿時。 二、主契約終止時。 三、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時。 四、主契約被保險人死亡或完全失能時。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限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要保人的住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住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因本附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4. 100% 與 MY83 建議理想保額 100萬 元 的比例. 癌一次給付是指重症的給付,若為初期或輕度癌症另有給付金額。 特定癌症. 1,500,000 元. 各家保單定義的「特定癌症」均不相同,建議參閱各別商品條款後,決定是否需要針對特定癌症增額。 承保規則. 承保年齡:0 - 80 歲. 是否還本:否. 職業等級限制:無限制. 保證續保:否,可以續保至 80 歲. 副本理賠:否. 等待期:90 天. 豁免保費:無. 保證給付:否. 繳費保障 (計畫年齡限制) 1年期 (首年),可投保年齡:0 - 70 歲. 1年期 (續期),可投保年齡:1 - 80 歲. 總保額限制:20萬 - 200萬元. 890元 /年. 免費找業務員. 如何在 MY83 購買保險?

  5. 100% 與 MY83 建議理想保額 1500 元 的比例. 可選擇以收據實際花費多少理賠多少,或選用定額日額的方式來理賠。 可當作住院期間工作收入中斷的補貼,假設工作收入為3萬元,建議規劃1000元/日、工作收入為4.5萬元,建議規劃1500元/日。 住院雜費. 100,000 元. 33% 與 MY83 建議理想保額 30萬 元 的比例. 住院手術費 (最高) 75,000 元. 承保規則. 承保年齡:0 - 75 歲. 是否還本:否. 職業等級限制:無限制.

  6. 133% 與 MY83 建議理想保額 1500 元 的比例. 可選擇以收據實際花費多少理賠多少,或選用定額日額的方式來理賠。 可當作住院期間工作收入中斷的補貼,假設工作收入為3萬元,建議規劃1000元/日、工作收入為4.5萬元,建議規劃1500元/日。 門診手術雜費. 20,000 元. 7% 與 MY83 建議理想保額 30萬 元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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