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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場外沖銷指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後未至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而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間與其他期貨交易人為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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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erm "off-market offsetting" in ...

    • 沿革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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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

  2.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期貨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非必要之交易由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認定. 之: 佣金占期貨交易人權益之比例。 二、當日沖銷之比例。 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款項是否足以支付其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第 3 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 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第 4 條. 本法第八十條所稱槓桿交易商,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事業。 第 5 條. 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相關機構,指與期貨交易有關之.

    •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英
    • 民國 86 年 11 月 11 日
    • 金管證其字第1020031540號
  3.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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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

  6. 第1條. 本細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一百二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 七十三 條第二項所定非必要之交易,由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佣金占期貨交易人權益之比例。 二、當日沖銷之比例。 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款項是否足以支付其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第3條. 本法第 七十八 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 第八條 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第4條. 本法第 八十 條所稱槓桿交易商,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事業。 第5條. 本法第 一百零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相關機構,指與期貨交易有關之現貨相關機構。

  7.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立法理由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02.08.20).doc

  8. 本細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非必要之交易,由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認. 定之:. 佣金占期貨交易人權益之比例。. 當日沖銷之比例。. 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款項是否足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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