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被告林益、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𧇍(下稱被告等5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詳如後「貳」所載。. 檢察官對原判決諭知被告等5人無罪或說明不另為無罪 ...

  2. 2023年3月2日 · 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及中聯等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罪,且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公職無直接關係;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

  3. 2021年6月9日 · 前行政院祕書長 林益世 遭控收賄6,300萬元案,因最高法院針對貪汙罪是應採「實質影響力」或「法定職權」見解沒定論,導致纏訟9年未定讞,他曾 ...

  4. 林益世索賄案(或稱林益世案,簡稱林案 [1] )是臺灣於2012年6月爆發的政壇 貪瀆 罪案,起因於時任國民黨副主席及行政院祕書長的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時,以協助中國鋼鐵公司(簡稱中鋼)下游廠商「地勇選礦公司」續約為由,涉嫌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

  5. 2024年3月1日 · 最高檢察署特檢組(已裁撤)起訴指控,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並在行政院秘書長的2002年期間,向地勇索賄8300萬元未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 此外,林益世尚有1580萬元的不明財產,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7年4月徒刑。 檢方、林益世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6. 被告林益世於99年間任立法委員,並兼任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執行長,受陳啟祥(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請託協助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勇公司)爭取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子公司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

  7. 2021年6月9日 · 最高法院107年8月底,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定讞。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