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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2. 第一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申請流程. 依據「再生能源發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風力、離岸發力、小水力、地熱能、海洋能、生質能、廢棄物、燃料電池、其他再生能源等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 ...

  3. 第一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 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設備登記,經主. 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文件之程序。 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 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 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四、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 自用發電設備。

  4. 第一型: 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僅可售電,可售予台電或再生能源售電業) 擬參與再生能源憑證交易者 第二型: 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5. 2024年1月4日 ·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以透過台電電網轉供,或者自己直供賣電給用戶端,屬於電業法意義上的「 發電業 」(故以下簡稱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為「第一型發電業」),申請核准後會有能源署發給的「電業執照」;而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設備,則

  6. 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發電業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設置利 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裝置容量在二 千瓩以上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7.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併計達2MWp以上者,應申請第一型( 發電業籌設)。. 裝置容量達二千瓩(2MWp)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2MWp)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