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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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108年職安法修法條文對照表.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 102年職安法修法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102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FAQ. 回上一頁. 本署介紹. 正副首長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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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安全衛生法.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三、勞動檢查法. 四、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63年6月28日內政部(63)台內勞字第 583680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73年2月24日內政部(73)台內勞字第 213442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0年9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字第 23899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1年4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安一字第 091002052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勞安一字第 0980145205 號令增訂發布第 3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9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4條;並自103年7月3日施行(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 ...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8 日. 第 38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 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四、對進入局限空間、危險物及有害物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五、機械、設備及器具等入場管制。 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七、變更管理。 八、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 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 九、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