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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補助款申領期間(得依各措施程序辦理展延): (一)第一階段:111 年6 月1 日至同年8 月31 日止。 (二)第二階段:111 年9 月1 日至同年10 月31 日止。

  2.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全球資訊網

  3. : ( 一) 第一階段:3 月1 日至4 月30日止. 二、各階段受理截止時,農民應於受理單位通知後1個月內購置農機且向該單位申領補助款,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113 年11 月30日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逾期視同放棄。 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 為原則。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 ,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部. 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 四、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4. 前項發放基準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當月止。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之子女。 但因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依其出生年月日次序計入子女排序計算。 四、本津貼之申請,應由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為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 ( 一) 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二) 雙親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三) 雙親離婚而未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 四) 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 ( 五) 未婚生子之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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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憑證號碼按「支出憑證黏存單」上之原始單據(如發票、收據、支出證明單......)依序編號,編於各單據上之右下角,但一張「支出憑證黏存單」黏貼紙一張以上之單據者,該紙上之「憑證編號」欄須書明「 號至 號」,但本明細表仍應按各單據逐一依序填列,最後總計應為全部計畫或活動經費總額。 2.關於憑證結報事項,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定頒之「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承辦人. 主辦出納. 主辦會計. 負責人.

  7. (2)診療費用:須檢具診斷證明書 、就診醫療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如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相關支出憑證。 1. 屬於全民健保範圍給付之項目:由受害人自行負擔之費用(即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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