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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您身為父或母,可每年運用244萬元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子女即可運用受贈之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置產,此時,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此部分不算是父母贈與)。

  2. 1214 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應符合哪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者已成年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 已成年兄弟姊妹,而因在校 ...

  3. 欲移轉財產予子女時,究竟於生前以「買賣」或「贈與」之方式移轉,或於死亡後再「繼承」,何者有利?. 所須負擔之相關稅負有何不同?. 將財產移轉予親屬,會涉及之相關稅目,除贈與稅外,有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印花稅等;若 ...

  4. 一、王君於111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111年至112年2年間每年贈與其子女244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488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 王君之贈與稅. 111年至112年每年贈與244萬元,皆未超過每年244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不課徵贈與稅。 111年5月2日長子結婚,王君贈與長子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112年3月18日長女結婚,王君贈與長女100萬元,為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故,王君111年至112年應納贈與稅額為0。 (二) 王君之遺產稅. 遺產總額:46,560,000元.

  5. 嫁妝免稅有限額免課贈與稅.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之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均可免予課徵贈與稅。. 而這部分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 ...

  6. 12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哪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 ...

  7. 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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