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隱形鐵窗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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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第2項
- 另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由此可見隱形鐵窗安裝於滴水線內不僅符合法規,且不影響建築美觀又方便逃生,是居家防墜的一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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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裝隱形鐵窗?
公寓大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會受到何種處罰?
第 1 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如果想在大樓安裝隱形鐵窗,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隱形鐵窗是符合法規的 ,隱形鐵窗可說是居家防墜的最佳選擇。 隱形鐵窗法規有哪些? 現今的大樓因法規限制,陽台跟窗戶已不能安裝傳統式的鐵窗, 而裝設隱形鐵窗滴水線的位置必須仔細留意 ,滴水線是為了防止水流到建築物內部或室內而造成侵蝕的一種構造, 滴水線內為自己的產權,所以在滴水線內安裝隱形鐵窗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隱形鐵窗的規範。 另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由此可見隱形鐵窗安裝於滴水線內不僅符合法規,且不影響建築美觀又方便逃生,是居家防墜的一大選擇。 想知道更多隱形鐵窗法規嗎?
2021年1月6日 · 根據法規只要家中有符合條件的人口,就能合法裝設隱形鐵窗。(圖/熊有良心室內設計提供) 實際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明確指出: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
2017年1月21日 · 隱形鐵窗符合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之規定: (一)防墜設施需妥善固定,並具有簡易拆卸、開啟或破壞之特性。 (二)使用材料及型式,宜儘量降低對視覺之衝擊及對公寓大廈立面之影響,且應注意材料使用年限,避免材料腐蝕等影響美觀及安全。 (三)防墜圍籬應選用鋼索等具有彈性之材料,其選用時,應考量設置開口之位置及面積大小,並不得加設水平式橫條。 (四)防墜圍籬材料採用鋼索者,其間距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抗拉強度 (依CNS2111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應大於一百四十公斤(k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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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人選擇安裝隱形鐵窗來做為大樓防護網,但礙於對法規的不了解,以至於不知在自家安裝隱形鐵窗有無違反大樓防墜網、大樓安全窗法規。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大樓窗戶安裝的規定, 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可以設置不會防礙逃生且沒有凸出外牆面的防墜設施,並且有簡易拆卸的特性。 隱形鐵窗即符合此規定,且隱形鐵窗會裝設在滴水線內,滴水線是為防止水流到建築內部而造成侵蝕的一種構造,因此滴水線內為該住戶自己的產權。 安裝隱形鐵窗不僅不會侵涉到他人權益,同時也符合大樓防墜網法規。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營建. 名 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2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