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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徵使用牌照稅

      •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 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金額以2,400cc、262 英制馬力(HP)或265.9 公制馬力(PS)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如嗣後取得駕駛執照時,應改以身心障礙者自有之車輛,重新向本處申請免徵手續。
      www.tax.ntpc.gov.tw/sp-onap-fdl-3163-07fe97fb5a57413680c5cfac2b5100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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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車輛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同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

  3. 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免稅免稅要件及應備證件如下:()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1.免稅要件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2.應備證件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身分證車主印章

  4. 身心障礙人士可享稅捐優惠. 更新日期:113-03-28. 家中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時請把握下列稅捐優惠使用牌照稅.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以檢附身心障礙證明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符合條件如下1.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限本人所有車輛且每人以一輛為限2.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得以下列車主的車輛申請免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1) 本人。 (2) 配偶 ( 不須同戶籍)。 (3) 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3. 上述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的車輛,稅捐機關會主動通知核定免稅,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