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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立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附檔: 附表 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 4 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全院委員會亦同。

  2.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3. 2024年3月29日 · 1999年第三屆立委任期結束前立法院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議事規則》,正式賦予朝野協商的法律位階並確立委員會席次依照政黨比例原則。...

  4. www.6laws.net › 6law › law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立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27條. 2‧.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 3‧.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三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5、1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4、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三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5條. 7‧.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8條. 8‧.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三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9、20條條文

  5.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 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 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 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6. 立法院組織法. 第 一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立法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地方自治委員會。 二、外交委員會。 三、國防委員會。 四、經濟及資源委員會。 五、財政金融委員會。 六、預算委員會。 七、教育文化委員會。 八、農林及水利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社會委員會。 十一、勞工委員會。 十二、地政委員會。 十三、衛生委員會。 十四、邊政委員會。 十五、僑務委員會。 十六、民法委員會。 十七、刑法委員會。 十八、商事法委員會。 十九、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第 四 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委員,由立法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得任三委員會委員。

  7. 名 稱. 立法院組織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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