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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應由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 有分屬時, 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 縣(市) 消防機關備查; 異動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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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 清明防火

      清明防火 -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預防災害 ...

    • 預防災害

      預防災害 -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預防災害 ...

    • 條文內容

      防火管理人負責本場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實行,並推行下 ...

    • 第13條
    • 第13條
    • 第15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應由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 防護計畫,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 有分屬時, 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 縣( 市) 消防機關備查; 異動時, 亦同。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其範圍如下: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 戲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夜總會、 俱樂部、 保齡球館、 三溫暖。 二、理 容院( 觀光理髮、視 聽理容等)、指 壓按摩場所、錄 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 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 酒家、 酒吧、PUB 、 酒店( 廊)。 三、 觀光旅館、 旅館。 四、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 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 醫院、 療養院、 養老院。 七、 學校、 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構)。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 至少編組滅火班、 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 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 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 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 滅火、 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 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 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 用火、 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 防止縱火措施。 九、 場所之位置圖、 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 改建、 修建、 室內裝修施工時, 應另定消防...

  3.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4. www.cafp.org.tw › upload › basic_fireManager_file防火管理常見 Q&A

    如此我們公司是否還需要獨立設置防火管理人員? A: 目前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分為共同防火管理一般場所防火管理2制度並行,其中您所提及所在辦公大樓如達11層以上,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故大樓管理中心應會要求貴公司提供自衛消防編組名單( 地區隊),共同防火管理制度,較屬於整合性性質另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列場所,例如所提及辦公室承租面積大於500 平方公尺,公司人數約100人」時,即必須施時「一般場所防火管理」制度(包含遴用防火管理人),須制定貴公司專屬的自衛編組演練計畫,並每半年實施1次演練。 而貴公司的自衛消防編組,在大樓的「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裡屬地區隊,當大樓內發生災害時,可互相支援協助。

  5. 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等大規模建築物能建立因應震災之自主應變機. 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之核心應變量能並為落實平時火災預防管理. ,加強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特訂定本綱領。 2. 貳、名詞解釋: 一、火源責任者:係擔任某一關連性區域(包含辦公室、會議室、電氣機. 房、茶水間等居室及非居室等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定期檢. 查該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及消防安. 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並向防火負責人回報檢查情形(如無防火. 負責人則直接向防火管理人回報)。 二、防火負責人:大規模場所、高層建築物或該場所自行認定有其必要性. 時,得以樓層或區域為範圍,設置防火負責人,其任務係輔助防火管. 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之火源責任者,以落實場所內部之平時.

  6. 防火管理人. 「自己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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