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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1923年)10 ...

  2. 中華民國領土內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3.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民國3(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約法 》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 前帝國 所有之疆域。. 民國12年(1923年)10 ...

  4. 我國憲法第四條 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 更之」,對於領土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 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5.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1.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1.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 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6. 2024年7月29日 ·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 民主制度 、 法治 規範、保障 自由 與 人權 、 政府機關 相互制衡、 婦女權益 ( 婦女權利 )、 弱勢族群 及 少數族群 、 生態保護 與 環境保護 、 社會福利 與 社會救助 、 義務教育 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制憲歷史. [ 編輯] 民國初年立憲. [ 編輯] 主條目: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天壇憲草 、 中華民國約法 、 安福憲法 和 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

  7. 中華民國領土內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8.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9. 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 稅 ,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10. 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制定,6月1日公布的《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 蒙古 西藏 。. 」,民國25年(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但尚未經國民代表審議的 五五憲草 第四條第一款列舉表示:「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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