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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2. 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 行。

  3.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2021-0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904951841號. 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5. 2021年1月8日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9049518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 ...

  6.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總說明(110.01.08).pdf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條文對照表(110.01.08).pdf

  7. 主 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5184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另本會 9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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