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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稅務簡介. 國稅與地方稅區分. 國稅業務簡介. 地方稅稽徵機關經辦的業務. 現行國稅申報、申請時間及受理單位一覽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地址、電話及傳真機.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暨所屬各分處地址、電話及傳真機. 財政部臺北 ...

  2.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宣導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贈與稅簡介. 更新日期:112-04-27.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 向何單位申報? (一)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3. 結語. 更新日期:112-08-01. 這本「稅務小常識」是用最淺顯的文字從日常生活面來說明租稅的有關問題,目的在幫助讀者多一點租稅方面的常識。. 如果說明不清楚或與現行稅法規定有出入時,仍應以稅法規定為準。. 謝謝您撥空閱讀,您如有任何意見,敬請告訴 ...

  4. 遺產稅簡介. 更新日期:113-01-30.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 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5. 首頁. 外僑稅務服務.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十三、投資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 更新日期:113-04-22. 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 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的金額,合計以300萬元為限(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 更多相關資訊. 十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113-04-24. 十七、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13-04-22. 十五、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單位:新臺幣元)

  6. 國稅問與答. 稅捐稽徵法. 納稅義務. 獨資商號於辦理決清算申報後,經查獲有違章情事,是否處罰? (0210) 更新日期:111-01-06. 按獨資商號與公司於合法辦理清算完結後即歸於消滅不同,故獨資商號雖已辦理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仍得對其違章情節處罰。 (財政部85.4.30.台財稅第851903755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公司於清算完結前後,應如何辦理退稅? (0202) 111-01-06. 營利事業違章漏稅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逕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0203) 111-01-06.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0204) 111-01-06. 公司於解散清算時,有應行繳納之稅捐或罰鍰,清算人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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