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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2年度為207,000元)方式,另新增列報必要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方式,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7,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

  2. 1.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如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停留滿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其海外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惟外籍專業人士如已適用綜合所得稅20%以上稅率,其縱有海外所得,因 ...

  3. 更新日期:110-10-06. 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 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 但前已領取 ...

  4.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費用?. (2235) 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費用,應先 ...

  5.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是已經不支援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流暢

  6. 外僑不論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鐘點費等這一類收入,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如果超過18萬元限額的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

  7.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611) 更新日期:106-03-22. 這個問題分2方面來說明:. 1.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