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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前項回職復薪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第 3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3.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 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 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前項回職復薪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但依第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 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第 3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4.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 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第 六 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 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六、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七、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5.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 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 請回職復薪逾期未回職復薪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屆滿之次日為 ...

  6. 2022年9月16日 ·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 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 請回職復薪逾期未回職復薪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屆滿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薪,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通知其回職復薪;如未申請回職復薪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 日內回職復薪;逾期未回職復薪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 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7. ﹝1﹞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2﹞ 前項回職復薪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但依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111年9月16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 ﹝2﹞ 前項復職,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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