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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與查核及其教育訓練、業務座談、研習,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規定格式填報前一月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與查核業務月報表(附件九),及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辦理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與查核及其教育訓練、業務座談、研習,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規定格式填報前一月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與查核業務月報表(附件九 ),及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

  3. 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258025570號. 主 旨: 修正「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

  4.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認定及查核作業計畫 導覽選單 經濟部能源署 能源署圖文懶人包 首頁 最新消息 申請設置 聯絡方式 最新消息 公告 政策法規 常見Q&A 閱讀更多 能源署圖文懶人包 ...

  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與查核及其教育訓練、業務座談、研習,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規定格式填報前一月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與查核業務月報表(附件九),及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辦理

  6.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至遲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第四年度起,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設備運轉資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於該憑證有效期限內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7.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25802560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1.04).pdf.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1.04).pdf.

  8.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9.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經能字第10904606970號. 修正「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部份條文。. 附修正「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部份條文. 部 長 王美花 ...

  10. 2023年度台灣再生能源發電量為267.10億26,710GWh),占台灣總發電量比例為9.5% [1]。 蔡英文政府及林全內閣希望於2025年達成「非核家園」 [2],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為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達2,700萬瓩(27GW),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比例達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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