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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 《勞基法》第30 條 規定,勞工 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計算下來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約為174小時(每週40小時x每年52週+ 8小時),這也是多數雇主和上班族約定的正常上班時間。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提供勞務,就算加班。 勞基法中也將加班定義為「延長工時」,根據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規定,雇主如果需要員工加班,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繼續上班,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由於台灣多數企業沒有工會,必須經過員工個人同意),就能讓員工額外提供勞務,但最長一天總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正常工時+加班工時)。 至於加班費,就是雇主應給付給員工這段額外付出勞務時間的費用。 二、《勞基法》加班費如何計算?

  2. 2024年1月15日 ·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而《勞基法第32條》提到: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可以把時間延長, 但每日延長時間加上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12小時 。 上面講的是一般情況,但是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外,如果雇主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後,加班時間可以用3個月的總量下去管控,但1個月時數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 而勞工延長的工作時數如果要換算成工資,就是所謂的加班費加班費英文:Overtime或Overtime Pay都行)。 接下來就帶大家來看,不同時間點的加班費要如何計算。 二、平日加班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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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 ...

    • 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呢?
    •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 員工自主加班(未填加班申請單)要給加班費嗎?
    •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還是一定要給加班費?
    • 員工休息時間在工作,算是加班嗎?
    • 值日夜班、在家待命需要納入工時計算嗎?
    • 勞工教育訓練的時間算工時嗎?
    • 幫你避開地雷,不違法就靠 Swingvy

    根據 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不過這是屬於「正常工時」的範圍,如果需要「延長工時(aka 加班)」的話,時數上限又是多少呢? 在雇主徵得勞工同意的前提下,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那如果預計的工時就是會超過怎麼辦?根據勞基法第 32 條,我們分兩個情況來看: 1. 經工會 / 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得採 3 個月總量管控,但 1 個月內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如果員工人數超過 30 人,還要記得呈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哦! 2. 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

    先說個大前提,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前提下,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不論勞雇雙方所約定的休息日、例假日是在哪一天,休息日的工作時間都必須計入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來計算。不過如果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這部分的出勤時數就可以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如果是國定假日出勤,勞雇雙方還是可以協調對調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如果雙方都同意對調,那麼就不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也就不納入46小時唷!

    這部分雇主、人資們一定要特別注意,即使公司有規定加班要填申請單,但是在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規定施行之後,即使員工不申請加班,只要逾時簽退,這份出勤紀錄就有推定加班之效力,但如果公司可以提出關於「加班申請規定」的相關資料跟運作,那麼這部分就會變成是走民事了~ 不過身為雇主或人資的角色,為了減低不必要的模糊空間,小編還是建議大家如果發現員工、同仁忘記打下班卡,最好還是提醒他一下哦! 另外,如果你也有規定某些員工,例如經理等中高階主管職人員,屬於管理職或責任制而不得申請加班或補休,不管是不是明文規定。由於員工身份依然是屬於勞基法的「勞工」,也就適用於勞基法當中加班(延長工時)的相關規定,要特別注意! (延伸閱讀:這些處理出勤的方式都違法?符合勞基法的打卡規定這樣設定才對!)

    不能「強制」員工加班換補休,但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第 1 項規定: 「雇主依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也就是說雖然加班可以換成補休,但有個大前提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如果勞工或雇主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就不得以換補休的形式來替代加班費哦! (延伸閱讀:加班費計算懶人包|一張圖讓你秒懂勞基法加班費怎麼算!)

    首先,小編建議大家明確規範所謂的「休息時間」,因為雖然勞基法第 35 條有寫到:「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不過因為這項條文後面還有個但書:「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所以如果沒有明文規定休息時間,還是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工作時間哦! 那如果公司有規定「下班後 30 分鐘才開始起算加班」可以嗎? 根據過去的案例,大多數法院的不會直接認為此為違法,反而是會進一步確認員工在這 30 分鐘之內的休息狀況!如果員工在這段時間之內確實「不需要工作」,法院大部分都會予以尊重,不會把這 30 分鐘計入加班時數。

    以前「值班」不需要納入工時計算,不過 2022 年起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只要員工的總工時包含值班時間,超過法定的正常工時(平日上班超過第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 6 天),一律都算是加班,雇主都需給予加班費或是跟員工協調換補休哦!

    當公司有替員工舉辦教育訓練、提供相關進修的資源的時候,如果是讓員工自由參加,而且就算不參加雇主也不會予以不利待遇,或訓練內容的與工作沒有直接關連或不會阻礙工作進行,那麼教育訓練時間有可能不被計入工作時間!

    不想要成為違反勞基法的公司很簡單,拋棄傳統打卡機、復古 Excel 薪資公式、散落的勞工名卡...等,如果你想要一套能輕鬆合法的人事管理方式的話,現在就開始讓 Swingvy 雲端人資系統 幫你統整管理這些重要人事資料吧! ‍

  5. 2024年5月16日 · 台灣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範了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條件與限制,這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健康與休息權,同時也提供雇主在必要時的彈性運用: 勞動基準法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2) 勞基法加班時數上限. 根據勞基法中的規定,勞工的正常工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而法律允許在特定條件下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

  6. 2023年8月25日 · 勞動部表示,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針對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重申說明如下:

  7. 休息日加班時數達 9-12 小時,工資要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二又三分之二,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67」。 勞動部也提供「 加班費試算系統 」,根據計薪模式為您輕鬆計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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