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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 員工申請生理假、家庭照顧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安胎休養請假、產假、產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 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3. 勞工請假規則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4. 婚假、喪假、事假、病假、公假要怎麼請? 要扣薪水、全勤獎金嗎? 可以事後補假單嗎? 這一次勞動知識小教室要帶您來看看「勞工請假規則所保障的婚、喪、事、公、普通傷病、公傷病假。

  5. 2024年2月16日 ·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依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

  6.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7.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英 第 8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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