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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細則依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第 2-1 條. 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第 3 條. (刪除). 第 3-1 條.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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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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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條文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 ...

    •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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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2.11.29【發布機關】 行政院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三日行政院(76)台內字第146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0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77)台內字第31221號令修正發布第6、12、13、19、32、50條條文(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3‧.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81)台內字第2659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84)台內字第42181號令修正發布第2、6、8、12、13、15、23~25、29、31、32、34、35條條文;增訂第2-1條條文;並刪除第9條條文. 5‧.

  4.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民國112年) →.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三日 行政院 (76) 台內字第 1463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0 條.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院 (77) 台內字第 31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13、19、32、50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院(81)台內字第 2659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4、6~8、10、12、13、16、19、21、23、25、30、31、34、44、45、50 條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新名稱: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5.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立法理由〕. 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後,本細則.

  6. 2001年9月12日 · 本細則依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第二條之一 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第三條 (刪除) 第三條之一

  7. 2021年4月1日 · 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法檢字第1100450650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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