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 相關
廣告
搜尋結果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 3 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 moj.gov.tw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5-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 moj.gov.tw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三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其他人也問了
什麼是建築物昇降設備?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如何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8條是什麼?
什麼是營建用升降機?
法規內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 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 管理人: 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 專業廠商: 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 四、 專業技術人員: 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 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 檢查機構: 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 檢查員: 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昇降 ...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 條第1款:建築物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202.1 無障礙通路...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升降平台等. 新建建築物新設昇降設備法令.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 條:6 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1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10 層樓,依本編第106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1條: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法令— 設置在建築物外牆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