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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5日 · 如果雇主上法院告我該如何應對?. 邱羽凡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工詢問:. 我之前在oo科技公司台北總部任職會計專員,公司要當時要求簽訂「未滿二年離職賠償一個月的薪資」的條款,當時我的薪資四萬元,不過在 ...

  2. 2015年8月17日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6條:申請裁決者,為申請人,他造為相對人。 申請人及相對人,均為裁決事件之當事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7條:申請人依本法第40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書,除提出四份於裁決委員會者外,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Q8: 我不太懂法律,請問申請裁決要委任律師嗎?律師費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答:勞方申請裁決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但委任律師得申請勞動部補助。

  3. 2015年7月15日 · *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工詢問: 我的工作是芳療師,到職時公司表示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然後考核通過才變正職,公司要求我們簽下合約,內容為「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萬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萬8千元 ...

  4. 2013年12月17日 · 名片. Dec 17 Tue 2013 06:38. 【勞動之友專欄】我的討薪之路. 撰文:台中 W(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 原本以為找工作是很單純的一件事,只要勞資雙方互相信任和尊重,今年六月中換了職場,面試時和新公司老闆算是相談甚歡,因為前一個職務工作內容很類似,而我也想儘快有個工作,所以老闆提到公司有簽約制度時,我並不以為意,認為會說「員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人,應該會善待員工,當時還認為找到好老闆了。 隔天就報到上班了,因為對職務內容熟悉,所以很快就上手;到職二三天後,有個疑問:為何老闆沒有要求我提供證件以加入勞健保呢? 原來,要簽約後才能被加入勞健保,而老闆的意思是,為免加入退出的麻煩,所以試用期間看看彼此是否適合? 我心想:「這樣不對啊!

  5. 2015年4月16日 · close. 周美瑩律師、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本工作室會員詢問: 我是救護車隨車護理人員,除了上班時間之外,但雇主要我下班後仍24小時on call,只有月休5天的時候不用待命,月薪是34000,若我去病房幫忙則領時薪125元,這樣合法嗎? 本工作室提供意見如下: 第一、每天24小時on call是否符合勞基法? 答:不符合勞基法。 On call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並應符合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及加班之相關規定。 (一)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針對「正常工作時間」有原則性之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則不得超過84小時。 若勞工未同意於正常工時之外加班,則僅於上開時數範圍於約定的時間中有到班義務。 (二)承上原則,尚需注意變形工時的規範: 1.

  6. 2016年2月15日 · 張鑫隆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離職的自由可以放棄嗎? 勞工離職的自由是勞動保護最重要的前提,因為勞動如果不自由就如同奴隷般受到支配。 因此勞基法有別於對雇主片面解僱之事由等限制,對於不定期契約勞工的離職只課予預告期間的限制(§15II)。 但是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使其放棄這種離職的自由嗎?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1年開始提供網路勞動法律諮詢以來,接到相當多類似<案例1>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違約金綁住勞工不能離職的案例。 我們都會引用如附表1之最高法院的見解,雇主必須要有提供高成本的專業訓練或支出高額的訓練費用,而且該事業是企業經上沒有他人可以替代之必要性外,約定的期間還必須要有合理性⋯。

  7. 2014年5月28日 · 張鑫隆(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所) 編輯室報告:延續之前的派遣議題,本期【勞動視野論壇】刊載張鑫隆教授〈禁止勞動派遣,他們正在努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