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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籍員工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工作許可證再據以辦理居留證及所得稅籍至於護照係由外藉員工母國核發。 二、稅法上居住者及非居住者183天是以工作許可證的日期為起算點。 三、外籍員工眷屬是否為本國人,此與就業保險需否計費應無關連性,本國人只要受僱從事工作即需參加就業保險。 四、本國籍員...

  2. 其中所謂「同一事業」,係指同一事業單位,涵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也就是勞工如果在「同一家公司」的總公司與分公司間、或不同分公司間、或不同工廠間、或不同工作場所間調動的話,都視為同一事業,其年資應予以累計;又事業單位如發生改組、轉讓或併 ...

  3. 【113年度北區選課在這裡! 】 (經費有限,用罄為止! 一、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89)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全文內容二後段略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

  4. 又勞工請求離職證明書時,可否要求一次發給多份?法亦無明文,解釋上只需該多份離職證明書確為勞工所需求者,雇主即不得拒

  5. 方案上路至今,在資深產業移工部分,已有近3,000位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部分,已經有逾4,000位雇主提出申請並獲核准,持續建構更穩健的勞資關係。 移工如轉為中階技術人力,應適用何種退休金制度? 另可能衍生的問題,例如:其年資採計時點? 如何設立專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特休天數計算? 參加勞保、災保? 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應負擔就業服務法責任期間為何? 是否要繳納就業安定費? 要辦理健康檢查? 需負責生活照顧? 須辦理住宿地變更通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與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時,應提供之服務內容與移工哪裡不同? 應否簽訂書面契約? 未簽即提供就業服務,是否適法? 收取費用標準為何? 要接受仲介評鑑? 適用定期查核? 換證行蹤不明比率計算?

  6. 無論是勞動基準法第56條舊制由雇主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由雇主負擔提繳6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儲勞工退休金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抑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均需辦理離職終止勞動契約方符請領條件。 二、除非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7.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84之2條規定略以:「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及其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敘明在先。 二、白話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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