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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3月15日 · 通常法院非訟中心在處理支付命令的送達程序,在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後,會將支付命令寄存在債務人戶籍地址或公司登記地址的轄區派出所。 法院非訟中心會在寄存後(如果派出所未回覆領取情形)一個月左右,函詢派出所寄存文書領取情形(債權人亦可逕為詢問),如果得知債務人尚未領取, 此際,縱然自寄存之日起已經超過十日,仍尚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因為法院還沒確認形式上的「那個地址」,到底是不是債務人實際上可得知悉受領(有實際居住或營業)的地址 。 為了實質判斷債務人到底有沒有在登記地址居住或營業,法院會再請轄區派出所查明,派出所查明的方式通常是派警員到該地址訪查並詢問鄰居此人有無在此居住之事實。

  3. 2019年12月9日 · 談支付命令的送達可以寄存送達嗎?. 關於金錢請求的糾紛,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這是一個便捷的救濟方法,雖然不是萬能,但律師通常也會建議當事人對於相對單純的金錢請求事件,可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有關支付命令的詳細介紹,可以 ...

  4. 2022年8月1日 · 支付命令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是否能生合法送達效力,是債權人及債務人皆關切之問題。 對於債權人而言,當支付命令寄存於警局,而債務人遲未至警局領取,該支付命令能否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攸關債權人能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並聲請強制執行。 另一方面,對於債務人而言,支付命令合法送達與否涉及其程序保障,倘其事實上不居住於寄存送達之地址,或其營業所實已遷至他處,法院將該支付命令寄存送達至其無法收到之地址及該轄區警局機關,因其無法知悉該支付命令之存在,自無法對該支付命令進行異議,如認該支付命令有效,對其似難認公平。 正因如此,支付命令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是否能生合法送達效力,於實務上存在爭議。 關於寄存送達之方式與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定有明文。

  5. 無論是〔付郵送達〕或〔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基本上都要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實際簽收,才算是合法送達〕。 因此,若債權人於聲請支付命令後,遲遲未能送達債務人,為了不使支付命令因未送達,而其效力久懸而未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因此,法院為了儘送達之能事,若經多方送達未成,法院會發通知函給聲請人,促使其〔陳報可以送達於債務人之確實地址〕,通常是要求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以供法院〔再依其陳報之地址或提供之戶籍謄本,如果仍然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就由法院再行送達,但是必須是在三個月內為之,否則支付命令逾三個月未合法送達於債務人簽收,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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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支付命令得否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合法送達?. 一、什麼是合法送達呢?. 依法規定,支付命令必須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時,才算是具備了督促的效果,後續程序進行的時效(例如債務人20日的異議期限)才會開始起算。. 所謂送達,依法有郵務送達 ...

  7.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8. 2020年2月23日 · 寄存送達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Ⅱ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Ⅲ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郵差到應受送達地未能送達時(例如無人在家),可採 寄存送達,把法院文書置於當地派出所(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 而民眾看到送達通知書後,即可持送達通知書至派出所領取 (亦可由他人代領,但須出具委託書)。 如果當事人一直不去派出所領取文書,也仍然可以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

  1. 支付命令 寄存送達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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