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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樣態. 支給基準. 一、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2.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 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亦可獲1至2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本薪)+(各式加給)](若已達年功薪最高級 ...

  3.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服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4. 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為配合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及國民教育法修正增訂本辦法之授權依據及解決本辦法施行以來,實務執行相關疑義,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茲以學校未納入 ...

  5. 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第 5 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獎金,因情事變更或其適當性、公平性、合理性有疑慮 ...

  6. www.rces.chc.edu.tw › storage › 074714教育部 函

    主旨:有關教師代理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標準案,請查照。

  7.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 但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 調整移撥予直轄市前,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三)國民中小學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9. 2024年1月6日 · 教師薪資薪級怎麼跳?. 了解教師薪資怎麼算之前,須先了解「薪級」、「薪點」、「本薪」、「年功薪」是什麼。.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高中、國中小初任正式教師依照學歷起敘,根據具備的學歷不同,對應到不同薪級。. 對於中小學教師而言 ...

  10. 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納入計算。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杫法第4條規定,教師 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復查教師待翩條例第4 條第6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11. 一、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一)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 ...

  12.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 ,依本辦法辦理。 第 三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 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但教師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 ,或教師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各. 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不續聘. 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教師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13. 教師代理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標準疑義。. 主旨:教師代理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 ...

  14. 2021年8月20日 · 正式教師的薪水是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的規定,其待遇分為本薪、加給及獎金。 至於代理、兼任和代課教師的薪水則依據聘任辦法有不同規定。

  15. 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16. 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成立:. 機關(學校)應成立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以辦理考績 (核)作業 (受考人員含醫事人員及未銓敘職員),每年6月30日 (或1月1日)以前完成票選作業,任期自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或當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委員會人數依各 ...

  17. 考績法第1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年終辦理的考績結果,應自次年1月起執行,且考績獎金以受考人次年1月1日的俸給總額為準。

  18. 2016年3月7日 · 說明: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復依教師待 遇條例第4條第6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 給合計之給與。

  19.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年終考績獎金原則上以受考人次年1月1日之俸給總額為核發標準,惟如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因職務異動致有俸給總額減少情形,該年度之年終考績獎金,本俸(年功俸)部分應按其次年1月1日所敘官職等俸級核發;各種加給 ...

  20.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由當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服務學校就其借調期間及借調前後年資依本辦法辦理成績考核,依考核結果晉敘薪級及給予獎金;借調教師歸建後,由原任職學校依考核結果敘薪。 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三款,則僅須具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其中一目,即可考列該款。又該條第五項規定,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 、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上述規定於實務上,教師倘於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年度全無工作事實,學校於辦理該受考核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時,尚無法以全部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目所列之條件.

  21. 考績法細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阿成110年的考績獎金應依考績結果,以111年1月1日和他相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的現職公務人員的俸給總額發給,所以如果上述現職公務人員111年1月1日的俸給總額因為待遇調整而增加,那麼阿成110的考績獎金也會以「調增 ...

  22. A:先說答案,二者比較後以最有利的方式計算喔! 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項規定: 一、原則:年終考績獎金以受考人次年1 月1 日的俸給總額( 含本俸〈年功俸〉+各項加給)為準。 二、如果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加給,而於次年1 月1日已不再代理或兼任職務者,其考績獎金的各項加給,應以考績年度內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時所支各項加給及月數,按比例計算,其餘未代理月數則以所任職務所支各項加給,按比例計算,兩者合計,再加計次年1 月1日的本俸( 年功俸)數額後發給。 支各項加給總和反而較高時,就回歸原則,也就是以次年1 月1日俸給總額為準。簡單來�. ,就是計算二者並比較後,以最有利( 較多獎金) 的標準來發給同仁的考績獎 .

  23. 考績獎金事項. 標題. 更新日期. 1. 12月2日以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如遇次年1月1日公務人員待遇調增,其退休當年考績獎金應以調薪後之數額發給. 111/12/02. 2. 奉准於12月間(除12月1日外)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當年考績晉年功俸(或本俸)一級無從執行者,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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