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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但教師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教師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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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 ...

  2.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樣態. 支給基準. 一、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3.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 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

  4. 其他人也問了

    •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一、公立學校:(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二、私立學校: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 但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5.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一、 本縣高中及各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及本注意事項,確實辦理有關考核事項,不得寬濫。. 二、 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確實 ...

  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有關教師終身不得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