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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 ·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 提到,所謂的數位中介服務,泛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之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而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服務態樣與規模區分為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
2022年8月25日 · 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2022年9月7日 · 數位中介法成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討論,在近一兩日掀起風暴,「巴毛律師」表示,她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中最讓她感到疑慮的地方,就是「資訊限制令」,她指出,草案的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 在法院下裁定前,如果機關若認定為不實且違法訊息,可以要求業者對特定訊息加註警告標誌。
2022年8月24日 · 誰是黑手1》數位中介法是什麼? 為何要管制網路假消息? 一文揭「全球最嚴網路法」背後目的. 林上祚. 2022-08-24 09:00. 0. 贊助本文. NCC推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飽受各界撻伐,行政院近日喊卡。 (資料照,柯承惠攝)...
隨著全球資通訊科技發展及產業匯流趨勢,通訊傳播科技傳輸速 度大幅提升,藉由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普及與行動終端連網裝置蓬勃發 展,民眾已普遍透過個別要求,使用藉由電子方式遠距提供之數位格式 之服務。 其中,尤其是線上平臺服務,已不再只是單純利用各項服務, 而是得以一同參與、互動、形塑服務內容之提供;因此民眾使用數位中 ß服務,已為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同時也為民眾個人及社會全體帶來 新的風險及挑戰。 為適應數位中 服務轉換及創新之驅力,建構安全、 可預測及信賴之網路環境,並維護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對於數位通 訊傳播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優化,就數位中服務提供者為一 般性規範,以積極回應時代需要。
2022年12月9日 · 2022 年 6 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正式提出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此部規範數位時代中政府對網路環境的監管,並可能影響網路環境言論自由,草案在推出後,便引起熱烈的討論,但許多網路討論和意見看起來對於同樣的文字相互矛盾,因此本次法白和開放文化基金會OCF一同合作,希望能在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專題最開始,提供一篇數位中介服務法小辭典,讓讀者在討論這部影響數位時代政府網路治理與言論自由的法律前,先釐清其中對於資訊技術、法規要件和規範範圍等用詞的定義。 一、數位中介服務跨國原則之濫觴: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與聖塔克拉拉原則.
2022年8月11日 · 中介法可被視為臺灣版本的DSA,加強對數位中介服務的規範,一方面迎合國際上認為中介服務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對數位中介服務予以規範,以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同時也符合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的概念。 由於網路產業關係到民眾的言論自由、隱私權,NCC對外再三強調對網路中介平臺的規範是以治理取代傳統監理,鼓勵中介業者自律或是透過產業共識的他律,處理中介平臺上的違法或不當內容,同時也賦予政府公權力,為減輕非法內容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暫時加註警語等手段,要求業者協助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或暫時加註警語。 規範對象廣泛,Line、三大公有雲、網路論壇都被管.
2022年8月19日 · 數位中介法成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討論,在近一兩日掀起風暴,「巴毛律師」表示,她稍微看了一下草案,其中最讓她感到疑慮的地方,就是「資訊限制令」,她指出,草案的第18條規定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平台上面的資訊為謠言或是不實資訊且違反法律規定者,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專責窗口必須在48小時之內做出裁定。...
2022年8月22日 · 大. 記者 許若茵 /台北報導. 2022-08-22 15:35:02.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6月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期盼藉此課予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強化處理違法內容,打擊假訊息與認知作戰,但因規範對象定義不明、恐有箝制言論自由疑慮引發社會反彈。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本草案奠基於前開理念,在維護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之自由及國民基本權利之前提下,為其建立安全港( safe harbor )機制,鼓勵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針對違法內容依其服務使用條款採取合法且必要的自律檢視與因應措施,且 原則上不負主 動監控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