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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先生. 瀏覽人數:18785.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桃園市中平路98號9樓之1. A: 王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敬覆如下1.公司欠稅行政執行處不能向負責人或股東追討易言之只能查封公司財產也不能要求任何股東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欠稅更不能要求按持股比例攤還此觀以公司法第二條以出資額為限公司負其責任即明,(因公司為法人即依法律另立之人為獨立於股東之外之社團法人再請參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及四十一條對比即知

  2. 違反行政法上常見的有公司未依法召開股東會董事會處罰鍰公司違反稅法欠稅負責人遭限制出境等。 例3:公司法第99條第二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3. 公司欠稅負責人的責任為何? [重點彙總] 1.公司欠稅原則上只能對負責人限制出境不能查封負責人財產。 2.國稅局的SOP是,當發現公司有脫產逃避欠稅時,才會以利害關係人要求公司清算,此時通常可能公司不會想到要合法清算,這時便可以把公司稅捐債務轉給全體股東 (有限公司)或是公司全體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承擔原公司之稅捐債務,稱為第二次納稅義務人。 3. 行政執行署的長官明白在經濟部官網表示,除非「公司負責人」私下處分公司資產或把公司財產轉為私人所有,否則不會因為公司欠稅而影響個人財產. 公司欠稅,負責人的責任為何? 1. 以下是國稅局的函令及作法: [財政部70.2.13.台財稅第31069號函規定] 公司欠稅,負責人私自解散逕將財產變賣朋分,稅法上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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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第99條: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公司法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您在公司有無擔任其他職務? 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至於就變更股東名冊,此部分應釐清為何變更?

  6. 納稅義務. 公司欠稅負責人私自解散逕將財產變賣朋分稅法上會如何處理? (0207) 更新日期:111-01-06.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滯欠鉅額稅款或罰鍰尚未繳清公司負責人未循公司法所定之清算程序即私自解散逕將公司全部財產變賣朋分稅捐稽徵法之處理規定分述如后: (1)公司之負責人,在未循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前,尚非清算人,自不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繳清稅捐之責任,惟公司之全部財產既被變賣朋分,稅捐稽徵機關可依公司法第10條及24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申請公司之主管機關命令其解散及進行清算。

  7. 原來是行政執行法有規定執行程序中會找公司負責人來詢問公司的財產並且會推論公司沒錢是不是因為公司負責人五鬼搬運的結果刻意造成公司沒錢然後以公司的有限責任來逃避欠國家的錢所以就在法律裡面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在報告公司財產的時候有說謊或者是暗槓公司的錢造成國家求償無門就可以把負責人管收起來也就是關起來。 當然,依照憲法規定,關人還是要有法院同意,所以程序上就會變成是行政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管收這個負責人,所以在公司欠國家稅,國家找負責人去問話之前,千萬不要打著先把公司的錢藏起來,或是說謊說公司沒錢,以逃避執行的事,因為有可能被執行單位向法院聲請把負責人關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