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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修條文,內容有很多的解釋空間。 結語: 公司基於獨立法人及有限責任特性,其負債、責任原則上是不會牽連到負責人及股東的,但仍需注意相關例外情況 。 公司登記、行號登記雖不困難,但需注意不少事項,登記完成即不可回復, 選擇不適合的組織很重要,遇到不得已無法清償時影響更是重大,歡迎各位老闆創業者來電洽詢。 資本簽證、財稅簽證. 公司登記自已辦,您的最佳選擇. 會計師專業服務,竭誠與您共創商機. 連絡手機 0932-143-104. 連絡電話 02-8771-8346.

  2. 2010年1月14日 · 董事對股東及公司應負的責任不盡相同但相同的是一旦造成損害董事均須對股東及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對股東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14條215條的規定可知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未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時,上述的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如該訴訟所依據的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 被訴的董事對於起訴的股東,因此訴訟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以上規定 僅 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 二、 對公司的責任. (一) 公司法規定應負責的部分.

  3.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

  4. 2018年8月20日 · In 法律觀點. 呂榮海律師. 設立公司的好處就是公司法人格的獨立性有限責任」,除非所設立的是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中的無限責任股東」,所以實務上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非常少我們就省略不提了。 目前,台灣的公司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佔絕大多數。 所謂「公司法律人格的獨立性」是指公司是有別於活生生的自然人主體;而以「公司法人」的資格為獨立的簽約、負法律責任的主體,然而,「法人」二字,在台灣專指「公司」,在大陸則指「公司負責人」,兩岸用語的習慣不同,稱「公司法律人格的獨立性」是獨立於負責人、股東、董監事等自然人主體之外,各自負起各自的法律責任。

  5.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6. 其他人也問了

  7. 股東對公司之唯一義務即為出資,且原則上僅以出資為責任範圍,此即股東有限責任原則99I、§154 I)。 但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公司法人格制度與股東有限責任之保障,2013年於股份有限公司中引進否認公司法人格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154II)3,使公司債. 2 例外情形如,表決權於傳統歸類上為「共益權」,但特別股可以「無表決權」,亦即可透過章程剝奪之;另股份轉讓之權利於傳統歸類上為「自益權」,但股份有限公司有所謂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原則上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這也是曾老師認為,沒有太大區分實益的原因,蓋通說區分身分色彩或財產色彩,進而認為身分色彩之股東權多為固有權、財產色彩之股東權多為非固有權,法律上已創設諸多例外。

  8.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增資、減資、變更組織) 第106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函釋內容: 有限公司不得改組為獨資或合夥組織. 查獨資或合夥組織之商業係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並不具法人人格,有限公司自不得改組為獨資或合夥組織。 又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可將出資額依法轉讓,公司法並無退股之規定,但無限公司之股東依法得退股(公司法第65、66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