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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 第 5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第 5-1 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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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5 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第 5-1 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第 6 條.

  3. 期貨交易法第5條公告商品. fb LINE Twitter 列印. 回上頁. 中央內容區塊. 期貨商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所及交易商品種類彙總表 (113.5.2) 自104年6月18日起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個別期貨交易契約相關資訊, 請連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站 ...

  4.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 .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本 ...

  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五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 ...

  6. 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之國外交易所期貨交易除經本會核准. 者外其額度規範如下: (從事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規定公告之任一國外交易所期貨交易. 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支付之權. 利金,減除從事選擇權契約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後之金額,不得超. 過其實收資本額(於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為期貨部門指撥專. 用營運資金;於外國專營期貨商經營自營業務者為專撥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十,且全部交易所上開. 金額合計數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於證券商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 為其指撥營運資金;於外國專營期貨商經營自營業務者為專撥在中. 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三十。

  7. 第 五 章 同業公會 § 89. 第 六 章 監督與管理 § 95. 第 一 節 監督 § 95. 第 二 節 管理 § 104. 第 七 章 仲裁 § 109. 第 八 章 罰則 § 112. 第 九 章 附則 § 121.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8. 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中 華 民 國107年 1 月 3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51號. 第五條之一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 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 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 規之妥適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