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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8月17日 · 以 103 年勞裁字第 42 號裁決為例,因該案涉及勞資雙方餐過程有無提出加發獎金之協商,以及資方評核獎勵金的方式是否為不當勞動行為的爭議,工會( 即申請人 )即申請參與勞資餐之雙方代表為證人到調查會議證述,待證事實就是餐協商經過之事實

  2. 2015年4月16日 · 答:不符合勞基法。. On call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並應符合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及加班之相關規定。. (一)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針對「正常工作時間」有原則性之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則不得超過84小時。. 若勞工未同意於正常工時之外加班,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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